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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金华市日普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杭州启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日普电动车有限公司,杭州启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商初字第10号原告金华市日普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秋田。委托代理人温小敏。被告杭州启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海松。委托代理人刘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日普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启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对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系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双方约定的内容系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该约定属知识产权范围,产生的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杭州启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案件审查费100元,由原告金华市日普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