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含民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运漕信用社与王恒伟、王太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运漕信用社,王恒伟,王太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二初字第00115号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运漕信用社。负责人:贾光兵,该社主任。被告:王恒伟,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王太宏,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运漕信用社诉被告王恒伟、王太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运漕信用社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运漕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元,由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运漕信用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