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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林金福与陈玉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福,陈玉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74号原告林金福,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陈玉粿,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福与被告陈玉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林金福负担。审判员  姚育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