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青海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青海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1194-4地址:门源县西门口裕华宾馆二楼。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赵某某,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海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占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桂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