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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侯红卫与肖培震、山东人本轴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红卫,肖培震,山东人本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开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侯红卫,市民。被执行人肖培震,市民。被执行人山东人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郑州路与太湖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肖培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菏开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肖培震在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牡丹区分局的工资收入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