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韩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