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潘良安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良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66号罪犯潘良安,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瑶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佛南法刑初字第1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良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潘良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良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已交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良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良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翠芳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