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赖从金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从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240号罪犯赖从金,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珠香法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从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赖从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赖从金获得嘉奖10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已部份履行了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从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从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均成审判员 谭 荣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