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昔民初字第3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永林,男,昔阳县法律服务指导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永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2014年7月9日被告来我家说他有事要借2万元钱,并约定每月还2000元,但至今未还,请求归还。就其主张举证如下:李某某所写欠条,内容为借款2万元,从2014年8月25日起每月还2千元。2013年10月19日李某某所写欠条复印件,内容为借原告3万元。(2014)昔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7月原、被告相识后开始恋爱(现已终止恋爱关系),约2013年9、10月期间开始至2013年10月19日,被告累计借原告约3万元,被告于2013年10月19日给原告打了欠条,系明借款3万元,2014年7月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还钱,诉讼期间原告撤诉。后被告分几次还原告部分欠款,又于2014年7月9日又打欠条2万元一份,欠条写明从2014年8月25日起每月还款2000元。2014年10月,原告到被告家,被告父亲给原告2000元,尚欠原告18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虽然有未到期的欠款,但现在被告也找不到,其家里人也不管,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欠款18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所述事实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确认。被告现有工作,有收入而不还款,其所打欠条虽系明每月还2000元,还款期间尚未全部到期,但被告对所欠款未按期支付,明显属于逾期违约,且未到庭应诉,放弃其抗辩权利,而原告的诉求理由充分,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被告应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的欠款18000元。当事人如未按照本判决规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令贤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原则,由企业与农民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续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