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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休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休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汪某,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陈某以双方自动和好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王 勇 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