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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潇与吴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潇,吴威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张潇。被告:吴威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潇与被告吴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潇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应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