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灵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灵武市硕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武市硕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127号原告灵武市硕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关53号建筑工程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冯学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华,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万华,男,回族,现年25岁,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灵武市硕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武市硕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武市硕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武市硕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