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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俊达申请执行邱凤山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曾用名:邱俊达),柳州高级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吴某乙,柳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邱某,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吴某甲申请执行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鱼民初(一)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吴某甲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吴某甲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鱼民初(一)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邱某抚养费纠纷的(2014)鱼执字第6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卫华审 判 员  叶荣军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