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莆刑终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盗窃罪、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莆刑终字第519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汉族。辩护人王建华,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女,出生于福建省,汉族。辩护人黄舒旭,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盗窃罪、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特别严重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萍萍、田志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某某、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在原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上诉人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越峰审 判 员 郑文贤代理审判员 毛乃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梅珠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