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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灯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孙×诉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灯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孙×,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孙×,男,汉族,农民。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孙玉辉,男,汉族,农民。被告:牛×,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惠永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