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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肖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59号原告:肖某,女,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人。被告:康某某,男,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人。本案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