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肖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59号原告:肖某,女,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人。被告:康某某,男,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人。本案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