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何祖楷与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楷,冯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何祖楷,男,1968年2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冯江,男,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农民。原告何祖楷诉被告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白云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祖楷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祖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祖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何祖楷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祖楷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