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刑执字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鹏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14)黑刑执字45号罪犯王鹏,男,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于哈尔滨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2011年6月2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牡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鹏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黑刑三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犯王鹏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知己代理审判员 王 愫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