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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歙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永源、吴凤花诉讼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永源,吴凤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永源,男,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吴凤花,女,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源、吴凤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永源、吴凤花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永源、吴凤花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怀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