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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一碗水前街1号幢1单元1-1-3,组织机构代码75007778-7。法定代表人李开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佳佳,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倩,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