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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烈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荣心田与徐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心田,徐毛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烈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荣心田,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徐毛毛,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荣心田与被告徐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心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荣心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月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