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宗超臣等与马金财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超臣,赵晓静,马金财,马金苹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宗超臣,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原告赵晓静(原告宗超臣之妻,兼任原告宗超臣的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被告马金财,其他不详。被告马金苹,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超臣、赵晓静诉被告马金财、马金苹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超臣、赵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宗超臣与赵晓静共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 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家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