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充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吕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吕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吕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小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结婚成家。由于与被告婚前没有很好了解,加之被告性格古怪,经常和父母吵架,我们经常打架。2000年,我到浙江务工,工资全部交给被告保管,被告仍不满足,常常夜晚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并于2006年分居至今已7年,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家里的帐都是原告在管,婚姻不好是原告的责任。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已成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已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现在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只要双方互相包容,相互理解,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加之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