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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调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中山大学附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XX,中山大学附属XX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调确字第10号申请人:朱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XX县XX镇XX路**号。委托代理人:朱X(朱XX的儿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XX县XX镇XX路**号。申请人:中山大学附属XX医院,地址:广州市XX路**号。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吴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山大学附属XX医院职员,通讯地址:广州市XX路XX号。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朱XX(以下简称甲方)与申请人中山大学附属XX医院(以下简称乙方)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东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XX与申请人中山大学附属XX医院的医疗纠纷,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经广州越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中山大学附属XX医院在2014年2月8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人民币3300元给甲方朱XX。乙方应将补偿金转入甲方指定的朱相灵名下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XXXXXXXXXXXXXXX)。双方自愿接受此调解方案,确认本调解协议为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结果,此后双方互不追究。二、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乙方及其医务人员有任何新的主张及请求,不得有干扰乙方医疗秩序、妨害乙方工作人员工作或生活的行为,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约定的补偿义务的,构成违约。三、任何一方构成违约,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可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