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邹颖平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颖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30号罪犯邹颖平,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颖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佛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邹颖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邹颖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颖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2年5月获得记功;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11月获得表扬。共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颖平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颖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翠芳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