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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豪杰与孙国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豪杰,孙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陈豪杰。被执行人孙国敏。关于权利人陈豪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国敏逾期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国敏在银行代发的工资款中每月扣留1500元整(限额24000元),并提取至我院标的款账户,以抵偿其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韩占营执行员  戴发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