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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郑建勇与中铁十八局集团买卖钢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勇,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36号原告郑建勇,男,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郭万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空港。法定代表人任金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昊,该公司物资科主任。原告郑建勇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钢材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树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建勇诉称,2012年3月至4月期间,原告依照双方的约定向被告所属的工地供应螺纹、盘螺等钢材,被告收到原告所供应的钢材后,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货款,现欠1186284.2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无正当理由不予支付。构成重大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在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2012年3月18日、2012年4月6日、2012年4月12日分别给原告打的欠条,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所供应的钢材后,确定了钢材款的具体数额和还款期限,被告并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付款时有支付给原告本人的,还有支付给北京兴业畅达商贸中心的,共计1900000元。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存在。但具体欠款数额与还款数额不太清楚,我看一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证据提交。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诉被告欠款数额是否属实。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业务关系。被告为了做工程,从原告处购买了螺纹、盘螺等钢材建楼、建公园。2012年3月18日、2012年4月6日、2012年4月12日被告分别给原告打下欠条。三张欠条共欠原告钢材款3086284.2元。三张欠条中并约定付款期限、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管辖法院。被告收到原告所供的钢材后,于2012年10月以前偿还了原告钢材款1900000元,剩余1186284.2元未能支付,故原告来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186284.2元及违约金600000元。本院认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丰南项目部给原告郑建勇打的欠条,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但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比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来计算。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综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郑建勇钢材款1186284.2元。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郑建勇所欠钢材款1186284.2元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2年5月13日至给付之日)。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7元,减半收取1043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树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