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孙建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建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719号罪犯孙建武,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六年三月八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建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一O年一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建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以罪犯孙建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建武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1个。本院认为,罪犯孙建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该犯又系病犯应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王养季助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