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民初字第03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383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张冲,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