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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2014望刑初字第16号洪某、王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王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望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4月10日到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同年5月14日,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4月10日到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刑诉(2013)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洪某、王某甲在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以“写单”方式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共计收单69220元,由洪某上报至上线“颜老板”处,并按8%收取提成,被告人洪某从中获利约6000元左右。其中瞿某投注地下“六合彩”第1至第8期,共计投注金额50500元,黄某投注地下“六合彩”第1至第9期,共计投注金额2000元,王某乙投注地下“六合彩”第5、6期,共计投注金额300元,谭某投注地下“六合彩”第5、6期,共计投注金额2400元,佘某、王某丙投注地下“六合彩”第6至9期共计投注金额10400元。被告人洪某已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洪某、王某甲主动到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茶亭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经罪追究被告人洪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电话详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码单、证人瞿某、黄某、王某乙、谭某、佘某、王某丙的证言、指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被告人洪某、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写单”方式参与地下“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洪某、王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洪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管制二年,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洪某违法所得六千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洪某、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审 判 员  王军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