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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晓芳与陈正涛、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出租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段旭、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王晓芳,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陈正涛,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出租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段旭,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芳诉被告陈正涛、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出租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段旭、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丛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