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天林与深圳市罗湖区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天林,深圳市罗湖区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林。委托代理人李加山,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乃见。委托代理人吴喜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杏清,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天林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李天林的本次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李天林在(2013)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817号案件中,因无故未准时出庭,被原审法院裁定按照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的仲裁裁决自(2013)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817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天林在本案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再次依据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以李天林的起诉超过其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陈  雅  娟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丹姝(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