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0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田菊康,田锦芳与黄金相,田小珍,田卫珍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黄XX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0780号原告田XX。原告田XX。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信智,南通市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XX。被告田XX。被告田XX。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田XX与被告黄XX、田XX、田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田XX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XX、田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XX、田XX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钱伟代理审判员 陆磊人民陪审员 韩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