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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民二调确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张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请求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民二调确字第00016号申请人张飞。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向红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鲁儒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请求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13日经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张飞保险赔偿金2166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