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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淦坤、东莞市裕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股份经济联合社、庄树旺、王应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永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淦坤,东莞市裕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股份经济联合社,庄树旺,王应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永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号恒顺大厦1002。组织机构代码为78297792-3。法定代表人:郭文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淦坤,男。委托代理人:刘小闹,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红英,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东莞市裕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中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兴,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为61810849-4。负责人:谢锦池。原审被告:庄树旺,男。原审被告:王应奇,男。上诉人东莞市永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淦坤及原审被告东莞市裕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股份经济联合社、庄树旺、王应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同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3年10月9日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永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于2013年12月6日向上诉人东莞市永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同意缓(减、免)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东莞市永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918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东莞市永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杜新春审判员  贾鸿宾审判员  李远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燕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