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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魏有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765号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有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765号罪犯魏有红,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陂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有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执行中,二0一二年十月经本院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魏有红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有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魏有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有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黄祥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