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上海荣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杨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860号原告上海荣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问,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杰,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居间合同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荣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卞奎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