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孟海根、王秋云与安徽宣城天翔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海根,王秋云,安徽宣城天翔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孟海根,男申请执行人:王秋云,女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天翔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双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孟海根、王秋云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天翔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海根、王秋云于二○一四年一月七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天翔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天翔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小峰审 判 员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