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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商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郑建明与金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明,金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1182号原告:郑建明。被告:金菊花。原告郑建明与被告金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露露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建明、被告金菊花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建明起诉称:2013年11月25日,被告金菊花因需资金到原告郑建明处借款20000元,口头承诺在一周左右归还,之后被告未能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金菊花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金菊花答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款项系2013年9月份被告向原告所借。当时被告实际收到款项19000元,利息是每日500元。之后,2013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补出借条一份。款项被告是愿意归还的,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希望能够按月归还,每月归还5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金菊花向原告郑建明借款的事实。被告金菊花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其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金菊花于2013年11月25日到原告郑建明处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金菊花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郑建明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条出具之后,被告金菊花未能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郑建明将款项出借给被告金菊花,并由被告金菊花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金菊花提出,其借款时实际收到借款19000元,该陈述与其出具的借条存有矛盾,且未能提交反驳证据,故该抗辩意见,本院难予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被告自借款之日起长期未归还,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菊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建明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金菊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露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建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