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减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刘菊萍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菊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82号罪犯刘菊萍,女,1966年3月6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0日作出(2000)张终刑初字第00001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菊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将罪犯刘菊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刘菊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菊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菊萍减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张凤岐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红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