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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民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玉兰,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娟,女,汉族,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