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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熊静秋申请执行闵智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静秋,闵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熊静秋,女,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闵智慧,男,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执行熊静秋与闵智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闵智慧未按本院已生效的(2013)泸泸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闵智慧所有的位于泸县福集镇会议中心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