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1号原告:于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侯文英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