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马洪强与张红、张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马洪强。被告张红。被告张美。被告张晴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强诉被告张红、张美、张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所有的位于陵县宋家村西首路北的陵县益民家庭农场厂房十二间、门卫两间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正常使用,但不得有变卖、转让、抵押、损毁等有损于原告利益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祝华东审 判 员 张靖华人民陪审员 李宝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