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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中华诉杜国朝、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华,杜国朝,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国朝,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被执行人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冠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中华诉杜国朝、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杜国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国朝银行存款566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