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伟与沈阳丽都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沈阳丽都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3号原告:孙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丽都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号:210100402000370)。法定代表人:李智健。原告孙伟诉被告沈阳丽都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人在2003年9月29日到2013年7月21日在沈阳市丽都商务有限公司下属酒店工作,其中在2003年10月到2004年7月单位未与本人签合同缴纳五险一金,现在要求单位把这段时间空缺的保险给本人补缴上。本人在离职时,单位欠本人未休年假共15天,但单位只按照一倍工资补偿,根据劳动法规定年假未休的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单位应补偿本人2倍工资,所以要求单位补偿另外所欠的一倍工资。本人合同到期后,因单位原因不再续签合同,可单位未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为本人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未在和本人终止合同关系之日起7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本人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造成本人办理不了相关手续领取不到失业金。单位在与本人合同到期后,单位单方面不再与本人续签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工作年限补偿年限每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平均工资,工作未满半年按半年补偿,超过半年未满一年按一年工资补偿,本人从2003年9月29日-2004年7月21日在单位上班,工作时间共9年10个月。诉讼请求:补缴2003年10月至2004年7月五险一金;补偿未休年假的一倍工资;支付未给办理的失业金;补偿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原系沈阳丽都商务有限公司沈阳丽都索菲特酒店员工。故原告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