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四刑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四刑终字第176号原公诉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公主岭市大榆树镇中学校长,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5月2日出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公主岭市八屋镇中学后勤主任,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宁,吉林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公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义金、谭彧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航、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张某某、李某某贪污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公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滢审 判 员 张家外代理审判员 于 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