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达执字第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任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亮,任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达执字第01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亮,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任江,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任江的住房公积金35300元,用于偿还所欠的债务和收取法院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利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