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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7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7141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