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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跃根申请执行周新爱分家析产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源法执字第33号周新爱:周新爱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的(2012)源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2012)源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诉讼费1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